销售1部:13513223312
销售2部:13933974576
销售3部:13513228116
座机:0312-8496869
公司地址: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南大街
邮政编码:071100

电动葫芦资讯

您现在所在的位置:网站首页 > 新闻中心 > 电动葫芦资讯 >

用手拉葫芦起吊重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?

详细介绍

1、使用前,必须检查手拉葫芦完好状况,制动装置的摩擦表面必须保持干净,链条弯曲不得使用,不完好不得使用。

2、起吊前先进行空载试验,确认运行正常,方可使用。先试吊,无问题后再正式起吊,试吊时,发现链锁失灵的手拉葫芦,严禁使用。

3、起吊重物重量不得超过手拉葫芦核定能力。

4、原则上禁止两台及两台以上手拉葫芦同时吊一重物。当物件长度超过2米、重量超过5吨时,可以使用多台手拉葫芦起吊。

5、起吊时不能拉得太高或太低。

6、吊物时,不得长时间悬挂,如果悬吊时间较长,将小链拴在大链上。

7、起吊时,人员要站在起吊物件倾斜上方距起吊物件1m以外位置进行起吊工作,物件下滑方严禁站人或停留。

8、起吊过程中,发生大链卡链,造成一面松、一面紧时,不嫩用手拉大链,应松链处理好后重新起吊。

9、使用完毕后要将泥垢擦净,存放在干燥地点,防止锈蚀。

10、操作人员,必须经过培训,方可上岗。

11、用金属拱形棚作为起吊、打角时,执行金属拱形棚起吊、打角规定。

12、起吊物件,处理卡链时,起吊物件下方,以及倾倒范围内严禁有人;起吊车辆,处理卡链时,要先把车辆卡牢在轨道上,再进行处理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联系人:周女士  电话:13383620068

上一篇:10毫米起重链条的使用 下一篇:锰钢80级起重链条